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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国家发改委牵头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即将实施

发布日期:2026-01-15 10:19:00 【阅读次数:

摘要:自2017年工程招标代理资质取消以来,国家层面上一直没有相关细则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出台意义重大。在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秩序方...

      


      自2017年工程招标代理资质取消以来,国家层面上一直没有相关细则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出台意义重大。在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秩序方面,暂行办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须具备基本的办公条件,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并同时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中登记,明确了从业门槛及标准。在细化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边界与责任方面,暂行办法明确了招标代理的业务范围、招标代理合同必要条款等要求,让招标代理机构运营有章可循。严禁泄露保密信息、串通招投标、为特定投标人谋利等八类违规行为,划清“红线”,引导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明确法律责任及惩戒方面,对违规行为设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一定期限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等处罚,且行政处罚信息同步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力震慑,减少侥幸违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代理费用”,为招标代理机构减轻愈发沉重的运营负担,为其高质量发展释放了空间。暂行办法的发布,不仅为招标代理机构的运营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南”,更通过“规范+激励+监管”的组合拳,净化了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保障了市场公平正义,为招标投标行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明确要求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出台正是为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提供了具体明确的行为规范,引导和督促招标人履职尽责。指引从招标投标全生命周期管理角度出发,围绕标前工作、招标、开标和评标、定标、履约管理、监督管理等6个重点环节,逐项明确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的方式和要求。

 


       指引的主要内容一是要求招标人科学合理开展招标。对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建立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机制,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根据市场竞争情况设置异常价格的判定标准和处置方式,避免恶性价格竞争。审慎选派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规范开展中标候选人核验。提倡采用集中招标等方式提高招标效率。对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的采购项目,结合项目技术特性、同类项目历史交易情况、潜在投标人的市场竞争情况等,综合考虑招标的成本、效率、效益,科学确定是否招标,对于不采用招标的项目,可通过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对涉密、应急、使用专有技术、分包工程等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


       二是要求招标人规范行使法定权利。压实招标人抵制和纠正违规行为的责任。对投标人,招标人可以设定异常投标的核查标准,由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异常投标。有权对投标人提交保函(保险)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验,并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权限、范围和行为规范,加强对委托事项执行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督促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对评标专家,招标人应当通过招标人代表报告和纠正评标专家违法活动,加强对评标报告的审查,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专家追究赔偿责任。


       三是要求招标人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管理机制,落实插手干预登记报告制度,加强内设机构管理。对定标活动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加强中标结果公平性审查。强化档案资料保存,招标投标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同时常态化开展招标后评价。通过发布招标计划、提前公示招标文件、规范处理异议投诉等方式,主动接受监督。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情况还将作为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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